大明之雄霸海外
案卷表明,胡玉璞并未能成功地将蒸汽机的完整结构图发出去,由于“铁器工业总公司”的保密措施起到了作用,胡玉璞知道大概有些什么东西,那机车是怎么打造出来的也看熟了,可那锻锤上的东西挺多,他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搞不懂为何它能自个活动……
铁总里面管得也严,一般的技术员、杂工,只能进一个屋,即使是胡玉璞也难以接触到完整的图纸,这次为了钓鱼,放出来的假图纸,就被急于出卖情报的胡玉璞给复制了一份,结果被当场抓获。
张氏乃是北华的人,她很聪明地交代出她在旭日城里的上家,也被捉获,再与北华驻旭日城官方人员联系,对方承认是他们的人,要求我方善待他们云云……。
杨莺儿不禁好笑:“刺探我家情报,还想着善待!”
不过还真的要善待,因为南华在北华也有情报网,你如果做了初一,别怪人家做十五。
并且北华间谍有南华反间谍高官为他们求情,因为北华的间谍系统就是南华间谍官员去帮他们建立起来的,有师生之谊!
在古代,师生关系是非常坚实的关系,老师为学生说话,不算什么。
近年来,诸海外国家在南华的间谍活动日益频繁,他们对于南华的科技、军事与经济情报非常感兴趣,不住地刺探,南华的反间谍机关都抓获了好些人。
据杨莺儿所知,倭国派往南华与北华的间谍数量相当多,就拿倭国在旭日城驻京办的那个阿部贤六来说,这家伙就是个大间谍,他除了身体矮了一点之外,其他的打扮装束与明人一般无异,说的是正宗的闽南话,极具迷惑性。
他专跑上层获取情报,这是明面上的,还有暗地里的,想混进军队中、工厂里和官府中……想尽办法去获取情报。
就算将他们捉住,他们还会继续派来,锲而不舍。
他们尤其对于丝绸、瓷器、茶叶、白糖与朗姆酒的生产工艺感兴趣? 想尽一切办法去刺探? 想得到技术。
当然,南华派往外国的情报人员更多? 花费的资金不是小数目!
杨莺儿看了卷宗? 同意上面的判决:“胡玉璞是南华人,出卖国家机密? 罪无可恕,绞立决!至于张氏与其他北华情报人员? 一个不杀? 全部流放海岛去修理地球。着各级部门加强警惕,保守国家秘密,不让外国人有可趁之机。”
这件事情到此为止,但间谍行为在各国上演是层出不穷? 只要国家存在? 就会没完没了。
……
有些时候,间谍行为不一定是专业人士,业余人士也会就他们看到的、听到的而发出了情报,获得的情报也不一定需要通过刺探,而是公开地得到? 比如这位叫做埃里克森的瑞典船长,他前往东方展开正常的贸易? 但当他返航经过法国、西班牙、英国与荷兰,最后回到瑞典时? 他一路给各国发警报,大声疾呼道:“欧洲人要拿起武器? 中国人迟早与欧洲人有一战!”
17世纪中期后? 世界贸易异常红火? 从西方到东方的主要航路有两条,一条是进入地中海,通过苏伊士运河,走红海,然后横渡印度洋,过马六甲海峡,到达南华旭日城,此时可以载货回航,或者继续开往北华的广州或者倭国的长崎。
另一条道路则是“大帆船贸易航线”,每年春天,都有西班牙大帆船从美洲的墨西哥载着白银横渡太平洋来到亚洲吕宋马尼拉,顺洋流直航,仅需3个月即可抵达马尼拉。
差不多相同的季节里,中国帆船的货物驶来马尼拉,准备与西班牙商人交易。
除了中国人的货物,还有印度、波斯、日本等国的货物云集马尼拉。
西班牙大帆船运银进马尼拉,双方一手交银一手交货。
运载大量商品的马尼拉大帆船在6月乘西南季风自马尼拉启航北上,顺北太平洋上的“黑潮”东行,抵达美洲的阿卡普尔科港,行程万余海里,历时约6个月。
至于以前的欧洲--非洲西海岸---好望角----非洲东海岸-印度洋---东南亚航线,随着苏伊士运河的开通已近荒废,毕竟谁也不想尝到好望角的大风大浪,来自大西洋与太平洋交锋引发的风浪让谁都吃不消。
中国人好心地将大量货物运过了苏伊士运河,放在亚历山大城供白皮选购,大大地降低了贸易成本,但白皮还是有一些贸易船通过苏伊士运河,到达中华本土开展贸易,当中就有一条船叫做哥德堡号,属于瑞典东印度公司。
在远洋贸易中,瑞典东印度公司是后来者,而瑞典则处于北欧,位于大航海贸易的“末梢”,受到其他白皮贸易大国盘剥得厉害。
1626年,荷兰人Willem Usselincx获瑞典国王的特许,批准他成立贸易公司,但荷兰与西班牙的战争封锁了航道,使他无法派出船只前往亚洲。
此时的瑞典正处于强盛时期,瑞典形成了一个以芬兰湾为中心的波罗的海帝国,包括卡列利阿,因格里亚,爱沙尼亚和立窝尼亚。瑞典在德意志也得到了大片领地,包括西波美拉尼亚,维斯马,不莱梅公国和费尔登。同时瑞典还征服了丹麦和挪威在松德海峡以北的领地,并且成功地压制了老毛子对于波罗的海出海口的渴望。
出于对荷兰、英国、西班牙与葡萄牙在东西方贸易中巨大利润的眼红,不忿诸国对瑞典的盘剥,关键是苏伊士运河的开通,方便了东西方的往来,不必经过风浪莫测的好望角,瑞典国王卡尔十世·古斯塔夫下令组建了瑞典东印度公司,开展对东方的贸易!
瑞典东印度公司成立,是受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功所启发,并成功地取得御准特权,该特权于1656年8月3日生效,有效期暂定为15年。
对于瑞典东印度公司,国王是寄予厚望的,并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该公司有权于苏伊士运河以东的地区贸易和航行;所有出入境须于哥德堡以外;瑞典国家可向每艘船收取1200马克,另加税款;货物须于抵达哥德堡时拍卖;该公司可使用的船舰数量并无限制,惟船只必须于瑞典制造和组装;船只须悬挂瑞典旗帜,并拥有瑞典船只取可证;该公司有权发行股票为贸易船只融资;该公司所需之货物及仓库,可于瑞典海关免税;该公司之干事于瑞典海军军官拥有相等职权;该公司之船员也免除于瑞典军队的服役;该公司有权自卫,“以暴易暴”;该公司须保密注资者和持股人的身份。